(2017)皖18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国明与翁明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明,翁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40号申请人邓国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翁明霞,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升平街申请执行人邓国明与翁明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7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4月3日,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