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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石万良与戴庆山、徐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万良,戴庆山,徐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石万良,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戴庆山,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敏清,女,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石万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石万良,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5412220071,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清洁巷13号。被执行人戴庆山,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5401051014,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果园小区17-1号。被执行人徐敏清,女,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5608201024,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果园小区17-1号。申请执行人石万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朱江助理审判员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