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甘地、李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甘地,李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471号原告: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号星力百货**楼。法定代表人:王宗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江,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地,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李松,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甘地、李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谢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依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