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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与李洪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李洪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2293号原告: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住所地库车县。经营者:李继岭,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李洪生,男,约32岁,住库车县。原告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诉被告李洪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以被告李洪生已给付其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库车县中源汽车配件店负担。审判员  米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