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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1诉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842号原告:刘某1(又名刘某2),男,汉族,村民。被告: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刘某1诉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