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68号原告:孟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孟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