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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68号原告:孟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孟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