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厚明与许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厚明,许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90号申请人金厚明,男,汉族,1954年9月4号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许守明,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金厚明与被申请人许守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守明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账号:62×××81)人民币3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金奇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南京路支行存款(账号:11×××6*)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守明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账号:62×××81)存款3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冻结担保人金奇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南京路支行存款(账号:11×××6*)人民币3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