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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建平对崔文良、孙秀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平,崔文良,孙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任建平,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崔文良,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孙秀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人任建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文良驾驶的、孙秀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4T6**号营运车辆进行扣押。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了反担保并缴纳了20000元反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崔文良提供了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文良驾驶的、孙秀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4T6**号营运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