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许铁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许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雁飞,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铁荣,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1727.8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铁荣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553.8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