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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超、王文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超,王文义,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小甘霖村村民居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磊,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义,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硕,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小甘霖村村民居委会,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小甘霖村。法定代表人:巩光海,村主任。上诉人黄超因与被上诉人王文义、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小甘霖村村民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文义房屋损坏是因黄超承揽工程的车辆所致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龚爱梅审判员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