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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与何桂飞、台州市黄岩友谊中介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何桂飞,台州市黄岩友谊中介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62号之一原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3472691559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孙际炳,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飞,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黄岩友谊中介所(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3-7号;实际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87、89号。经营者:谢传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2021574,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群村后山27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大环家园1号楼1单元18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为与被告何桂飞、台州市黄岩友谊中介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叶坚强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