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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大祥与本溪金兴源酒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祥,本溪金兴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2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陈大祥,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本溪金兴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法定代表人:符兴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大祥与被执行人本溪金兴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作为申请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才收到判决书(2016)辽0522民初2942号第一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大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夏元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