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段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段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3107号原告王利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三红,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王利军诉被告段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姚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军诉称,2016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段三红多次购买原告油墨合计欠款186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段三红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68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段三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记录由被告签字确认的购买货款清单两页,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8685元的事实。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由于被告段三红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举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油墨款合计18685元。至今,被告段三红未偿还原告上述欠款,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段三红欠原告王利军油墨款18685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购买货款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的利息,实际为主张逾期损失,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确定。原告要求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三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军油墨款186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1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段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明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