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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致平、浙江建华集团压滤机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致平,浙江建华集团压滤机有限公司,浙江建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复12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蒋致平,女,汉族,1943年1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建华集团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塘湾村。被申请人:浙江建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蒋致平与浙江建华集团压滤机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浙0105执异63号执行裁定。蒋致平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蒋致平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蒋致平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致平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寿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