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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1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少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振清。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环罚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立案。2016年12月6日,桓台县环境监测站作出桓环(监)字2016年第WT027号环境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其受托对被执行人处燃煤锅炉排气筒排出物样品进行测试,排出物样品二氧化硫浓度为269mg/m3。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令改字[2016]第06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桓环罚告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2016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负责人对被执行人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进行审查,形成处理意见。同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听告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燃煤锅炉排气筒二氧化硫浓度为269mg/m3,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二时段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超标0.345倍,属于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桓环罚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执催字[2016]069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桓环罚申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初审意见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签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依据和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若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甘丽静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强书 记 员  张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