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柳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柳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173号之二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青海柳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南街10号3-131室。法定代表人胡仁友。本院作出(2017)湘0104民初6173号之二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海柳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街支行的40×××19的账户的8.5万元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