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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茂辉与李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茂辉,李复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557号原告:姚茂辉,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被告:李复燕,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原告姚茂辉与被告李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姚茂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茂辉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复燕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茂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茂辉负担。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禹燕舞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