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贝斯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贝斯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蒋志洪,徐燕芳,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15669Q。法定代表人:徐跃军。被执行人:兰溪市贝斯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393-16号,组织机构代码:07623118-X。法定代表人:蒋志洪。被执行人:蒋志洪,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徐燕芳,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徐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贝斯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蒋志洪、徐燕芳、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评估并拍卖了被执行人蒋志洪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紫竹村7幢2单元501室房产,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综上被执行人已履行诉讼费4489元,执行费7578元,履行借款本金507933元,对尚欠借款本金9872.86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冰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