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庆林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林,龚佳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林,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龚佳琦,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林与被执行人龚佳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