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曾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621号被执行人曾霞,女,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曾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1731号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刑终23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28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裁定:终结执行本院(2017)粤0604执362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瑜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