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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康泽阳与王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泽阳,王祝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978号原告:康泽阳,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祝利,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康泽阳与被告王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康泽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泽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泽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康泽阳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