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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仲健、陈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健,陈来国,刘家凤,董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健,女,1958年5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来国,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刘家凤,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保柱,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仲健与陈来国、刘家凤、董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令被执行人陈来国、刘家凤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来国、刘家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被执行人陈来国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五建开发楼401室(房地权2009字第私1377号)抵押给申请人仲健,仲健为实现抵押权,请求我院将该房产予以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买导致未能拍卖成功。现仲健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本院认为该申请不损害被执行人陈来国、刘家凤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来国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五建开发楼401室(房地权2009字第私1377号)房产作价186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仲健抵偿陈来国、刘家凤欠仲健的债务借款15万元及利息。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仲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