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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凡艳与日照市龙达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艳,日照市龙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749号原告:孟凡艳,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龙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中段182号(颐和小区沿街楼3楼)。法定代表人:滕召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艳与被告日照市龙达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艳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凡艳负担。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