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549号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街212号,联系方式138XX****XX。法定代表人:魏周平。张建生,所在地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八社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增国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郑学强书 记 员 李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