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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燕燕申请执行刘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燕,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郭燕燕。委托代理人:薛春梅。被执行人刘刚。本院在执行郭燕燕申请执行刘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燕燕于2017年8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05)延长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刚赔偿申请执行人郭燕燕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共计551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刚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刚于2017年8月2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燕燕案件款55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郭燕燕自愿放弃,不在追偿。被执行人刘刚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05)延长法民初子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