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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秀与重庆途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重庆途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余秀,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被执行人重庆途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利害关系人张明生,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贡井执字第3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利害关系人张明生的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利害关系人张明生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淙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