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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沈发华与沈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发华,沈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608号原告:沈发华,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发明,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沈发华与被告沈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发华撤诉处理。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佳乐书 记 员 夏清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