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莫挪与徐海鹏、陈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挪,徐海鹏,陈赛,陈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747号原告:莫挪,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徐海鹏,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赛,女,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达松,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挪诉被告徐海鹏、陈赛、陈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挪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挪负担。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冼金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