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李明星与许付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星,许付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526号原告:李明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付学,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去南环路西段。主要负责人:王中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主要负责人:张利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星诉被告许付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明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付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星撤回对许付学的起诉。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