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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伟与史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00号原告:冯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告:史俊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史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伟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