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伟与史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00号原告:冯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告:史俊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史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伟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