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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诚与谈斌、王回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诚,谈斌,王回香,谈华,舒丽,许美娜,邱凌志,邱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姜诚,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谈斌,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回香,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谈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舒丽,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许美娜,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邱凌志,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邱野,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诚与被执行人谈斌、王回香、谈华、舒丽、许美娜、邱凌志、邱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诚与被执行人许美娜、邱凌志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