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晓博与曹青峰、赵署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博,曹青峰,赵署光,赵崇芳,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第九村民组,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124号之一原告:王晓博,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宙,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青峰,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署光,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崇芳,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负责人:曹青峰,该村民组组长。第三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7541754-8法定代表人:赵迎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兴,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博与被告曹青峰、赵署光、赵崇芳、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第九村民组及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王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