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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赛、马志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赛,马志平,焦红芝,王纪念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赛男,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平,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红芝,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纪念,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因与被上诉人王纪念婚约财产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被上诉人王纪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该项诉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已经多数用于家庭开支,另外一部分彩礼款,用于了购置结婚嫁妆、电器等,以上物品全部在被上诉人家中。马赛男因被上诉人过错行为导致身患多种疾病,被上诉人应承担治疗义务。被上诉人对婚约的解除具有严重过错。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王纪念辩称,上诉人称彩礼多数用于家庭开支与事实不符,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花费是王纪念的工资而非彩礼。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治疗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对婚约的解除具有过错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马赛男生过小孩后,被上诉人发现小孩由疾病,及时将小孩送到合肥治疗,而不是将被上诉人抛弃在医院。综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纪念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马赛男之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判决被告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82000元及价值28396元的金饰品(钻石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两条、金吊坠一只、金戒指两只、耳丁一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纪念与马赛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王某。后王纪念与马赛男发生纠纷,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另查,王纪念与马赛男结婚时,王纪念给付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彩礼款共计172000元,另购总价值28396元金饰品(钻石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两条、金吊坠一只、金戒指两只、耳丁一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王纪念与马赛男同居生活不足一年,且二人生育一子王某,故本院酌定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返还王纪念彩礼款80000元。因王某年仅六个月,故王某应由马赛男抚养,王纪念应支付王某抚养费用。据此,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一、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纪念彩礼款80000元。二、王纪念与马赛男所生儿子王某由马赛男抚养,王纪念自2017年6月1日起每年支付王某抚养费3246元(每月支付270.5元,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王纪念负担890元,由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共同负担1818元。双方当事人二审所举均无新证据提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三上诉人返还王纪念80000元彩礼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案涉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马赛男、王纪念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彩礼应予返还。马赛男等上诉称王纪念给付的彩礼已经多数用于家庭开支及对婚约的解除具有严重过错,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案涉彩礼数额颇大,已经完全用于家庭开支等理由也无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对上述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又称其因王纪念的过错行为导致身患多种疾病并购置有嫁妆,因过错侵害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无相关证据佐证,嫁妆问题马赛男一审答辩中未曾提及,一审法院对此亦未予处理,上述主张马赛男均可另行处理。综上,一审法院在综合本案案情的基础上判决马赛男等返还王纪念彩礼款8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赛男、马志平、焦红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