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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闽侯县润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润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易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210号原告闽侯县润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道铭,董事长。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号楼5、6、7、9层。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敏云,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第三人易本明,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闽侯县润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闽侯县润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闽侯县润辉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