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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德英,刘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6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曹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明杰审计监察中心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德英,女,生于1969年1月26日,汉族,住忠县。被执行人刘明成,男,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住忠县。申请人田德英与刘明成、田德兰、李英财产保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1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渝0233执保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明成在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万元,冻结期间为二年。并向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撤销(2017)渝0233执保190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解除其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田德英与刘明成等人纠纷跟异议人无关,刘明成与异议人没有内部承包建筑合同,也无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撤销(2017)渝0233执保190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解除其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德英称,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垫江开发的德能新都项目,由刘明成承包修建,现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刘明成工程款31万元未支付,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法院财产保全。田德英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执行人刘明成称,我与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内部承包建筑合同,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垫江工程是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办方,我只是辰河建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本院查明,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垫江开发的德能新都项目,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部分工程建筑,刘明成任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田德英与刘明成、田德兰、李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德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8万元的财产。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233执保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明成在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万元。并向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8月14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垫江开发的德能新都项目,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建筑工程的承办方,履行合同的责、权、利系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明成无关系。申请人田德英无证据证实刘明成是德能新都项目的承包人,其要求冻结刘明成在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万元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执保190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即“冻结被申请人刘明成在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万元,冻结期间为二年”的执行行为。二,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执保1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