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黄玺国、卢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龙,黄玺国,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龙,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甘州人。被执行人黄玺国,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卢斌,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龙与被执行人黄玺国、卢斌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玺国下落不明、卢斌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国龙也无法提供被执行黄玺国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文书日期}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