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戚三玲、张存建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123号之一原告:张玉芹,女,193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林,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系张玉芹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三玲,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存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西关大花园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黄振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平,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戚三玲、张存建、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玉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芹撤回对被告戚三玲、张存建、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芹撤回对被告戚三玲、张存建、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中审 判 员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致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