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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洁,刘正建,周恒,赫美君,刘冰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39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刘子龙。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洁,女,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刘正建,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周恒,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赫美君,女,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刘冰霞,女,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洁、刘正建、周恒、赫美君、刘冰霞银行存款3665887.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洁、刘正建、周恒、赫美君、刘冰霞银行存款三百六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七元三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