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8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某洪与单某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洪,单某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思锋,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辽宁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洪与被上诉人单某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洪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洪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吴永梅审判员 洪 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