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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石有、屈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石有,屈凤珍,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黎石有,男,汉族,195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桂林市。申请执行人:屈凤珍,女,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北一路新码巷54号。法定代表人:石黎明。本院在执行黎石有、屈凤珍与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