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凤京与许金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胜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京,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许金宗,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主要负责人:石光磊,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胜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主要负责人:肖崇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凤京与被执行人许金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胜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7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