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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市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韶关市曲江乌石镇。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20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54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208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坪��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2085号仲裁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