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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建斌与吴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斌,吴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977号原告:程建斌,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吴方军,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程建斌与被告吴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吴方军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70000元。2016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借款70000元。后一直未予归还,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建斌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吴方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