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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6533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李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李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533号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长征北路祥生熙园。负责人:潘仁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李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钱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