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龙安陆与陶先渔、陆胜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安陆,陶先渔,陆胜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39号原告:龙安陆,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剑河县。被告:陶先渔,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剑河县。被告:陆胜财,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茂兴诉被告陶先渔、陆胜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安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安陆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龙安陆负担。审 判 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开中书 记 员 杨秀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