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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148刘泽来与金福琴、张厚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来,金福琴,张厚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148号原告:刘泽来,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苒,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福琴,女,汉族,成人,住句容市。被告:张厚军,男,汉族,成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泽来与被告金福琴、张厚军恢复原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泽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