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19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三轮出租车司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2年12月5日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与王庄路至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已羁押的8日,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孟宪菊人民陪审员  付柏国人民陪审员  姜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