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宁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信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宁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南京信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491号原告:江宁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3784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范丽娟,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信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0438957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20号。法定代表人:任永坚。原告江宁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信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宁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宁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