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世国与郑世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国,郑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106号申请人:郑世国,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世光,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指定代理人:王菊新(被申请人郑世光之妻),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世国申请宣告郑世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世国称,申请人郑世国与被申请人郑世光为兄弟关系。由于被申请人郑世光因脑出血等病因入住北京博爱医院神经康复科,且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为维护被申请人郑世光合法利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世光与申请人郑世国系兄弟关系。郑世光曾于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1月3日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病历记载,主要诊断:脑出血,其他诊断:高血压Ⅱ。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申请人郑世光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世光诊断为无精神病,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郑世光目前精神状况与司法鉴定意见,其目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郑世国申请认定郑世光为无民事能力人,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郑世国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