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齐培与胡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培,胡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005号原告:齐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成,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之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齐培与被告胡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齐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培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莉莎 来自